))产生、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。
第四条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,熟悉国际条约、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,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。
第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,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。
合议庭评议案件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。
第六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,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。
第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。
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,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。
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:
(一)由当事人提供;
(二)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;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。
第四条 国)产生、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。
第四条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,熟悉国际条约、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,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。
第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,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。
合议庭评议案件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。
第六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,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。
第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。
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,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。
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:
(一)由当事人提供;
(二)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;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。
第六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,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。
第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。
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,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。
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:
(一)由当事人提供;
(二)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