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国际商事案件;
(二)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,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;
(三)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;
(四)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、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;
(五)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。
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,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:
(一)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、无国籍人、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;
(二)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;
(三)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;